稅額計算


功能說明

一、若納稅義務人有配偶者,系統先就以下十式計算稅額,並自動採用最佳之計算方式

  1. 第一式:單身者或夫妻所得採合併計算稅額方式-A.股利及盈餘採合併計稅
  2. 第一式:單身者或夫妻所得採合併計算稅額方式-B.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
  3. 第二式:配偶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A.股利及盈餘採合併計稅
  4. 第二式:配偶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B.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
  5. 第三式:納稅義務人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A.股利及盈餘採合併計稅
  6. 第三式:納稅義務人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B.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
  7. 第四式:配偶之各類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A.股利及盈餘採合併計稅
  8. 第四式:配偶之各類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B.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
  9. 第五式: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A.股利及盈餘採合併計稅
  10. 第五式: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採分開計算稅額方式-B.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

二、什麼情況下分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惟仍應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後,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以憑核定。
(二)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於申報書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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