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


功能說明

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

  1.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2. 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3. 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4. 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
  5. 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重購自用住宅畫面

若房屋出售完成移轉登記為申報當年度之資料,則無法自重購自用住宅頁籤中直接新增該筆出售房屋之重購資料,必須移至所得資料頁籤新增一筆財產交易所得資料。若欲輸入其他出售年度的資料,請直接前往步驟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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