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抵減稅額


功能說明

什麼是投資抵減稅額?(須檢附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餘額表)

  1.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取得該股票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

  2.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

  3.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投資抵減稅額畫面

投資抵減稅額操作說明:

  1. 依序輸入投資抵減稅額資料,若您選擇「是否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則會出現一提醒視窗,請確認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的抬頭,是否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若不是請選擇[取消]。

  2. 資料輸入完成後,點擊[新增]按鈕,將提示需檢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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