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功能說明: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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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者若有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依大陸地區所得性質分別輸入相關所得資料(應換算為新台幣),然後於(C)項中,輸入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經系統計算可得(D)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並於(E)項輸入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最後系統計算得(F)項可扣抵稅額。請注意!若無大陸地區所得,此頁資料不必輸入。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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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及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執業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總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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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前述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 若申報者輸入大陸地區所得後,再度更新所得資料,(C)項資料會重設等於(B),申報者必需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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