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


功能說明

一、什麼是扣除額?

    扣除額包括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1. 一般扣除額:
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2種,需擇一填報減除,二者不得併用。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因未填列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以及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 單身者扣除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240,000元。
  2. 列舉扣除額:請參閱列舉扣除額
  1. 特別扣除額: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2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2.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損失的文據),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財產交易損失的計算,參照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利息不包括在內。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0,000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2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二、什麼是基本生活費差額?

    依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71,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DM)與一般扣除額(ZA1)、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1)、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ZE1)、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SU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SV1)合計金額(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圖二、填寫財產交易損失編輯畫面


圖三、財產交易損失列表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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